信義區公寓「頂樓堆滿雜物」 住戶怒:竟無法可罰

廖鉑霆老師:這官員要打屁股了,,,,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,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。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第二款規定,住戶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變更使用限制規定,經制止而不遵從者。處新台幣四萬至二十萬元。這都有明文規定在,頂樓平台所有權為全體區權人為共用,所以住戶私自堆置雜物,就違反上述條例內容。

住在台北市信義區,結果自家的頂樓卻被堆滿雜物。鄰居本來把雜物堆在樓梯間,被檢舉過後,改把東西往頂樓搬,這下卻變成無法可罰。北市建管處說,因為法規只規定,樓梯間等阻礙逃生的通道,不能堆放雜物,沒有包括頂樓。

資料來源: 廖鉑霆 老師、東森新聞

https://news.ebc.net.tw/news/article/306479

發佈留言